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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软件成卖淫嫖娼工具 四被告人介绍卖淫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8日

  社交软件成卖淫嫖娼工具  四被告人介绍卖淫获刑!

  【案情】

  2015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房某和宋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由宋某提议,共谋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招揽嫖客,向嫖客介绍卖淫女赚钱。被告人张某跟卖淫女赵某约定,由赵某在国际商贸城张某租用的办公室内等候,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房某负责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招揽嫖客,与嫖客谈好价格后,由被告人杨某、刘某、房某开着张某的轿车将赵某送至嫖客定好的地点交易,交易完成后所得款项由宋某及四名被告人与赵某五五分成。2016年2月、3月,四被告人通过社交软件介绍赵某向董某、耿某各卖淫一次,共得款700元,四被告人分得赃款400元,由宋某保管。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杨某、张某、房某相继被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2日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被告人张某、房某、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4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释法】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其中,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张某、房某、刘某利用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接送卖淫女上门服务,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编写人:王晓辉 范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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