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有风险,四种劝酒情形需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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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7日 | ||
【案情】 被告刘某、颜某与原告亲属潘某相约在刘某家饮酒。酒后,被告刘某、颜某相继离开,潘某因醉酒留在刘某家休息。当晚20时左右,刘某之子发现潘某情况异常,找来村医对潘某进行检查后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次日,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当事人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颜某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本案中,原告亲属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醉酒之后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存在的危险性,而没有控制酒量,导致自己酒后猝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颜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潘某过量饮酒的行为负有劝阻、照顾、避免引发人身损害的义务,两被告因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按一定比例分担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故判决两被告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分别承担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释法】 朋友家人相聚饮酒助兴本无可厚非,但共同饮酒人因先前同桌饮酒行为而产生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劝阻、照顾、护送、积极救助和通知家属等义务,宴会组织者、劝酒者及共同饮酒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通常指下述四种情形需担责: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的。 编写人:王晓辉 王巧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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