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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7日

  [案情]

  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袁某纠集面向社会发放小额贷款,借“违约金”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之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追讨虚高债务与“违约金”,被告人袁某纠集被告人贾某、吕某、苏某、韩某、成某等人多次通过暴力、威胁手段给被害人施压,侵占被害人财产,形成以袁某为首的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

  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追讨虚高债务,纠集被告人吕某、苏某等人多次通过威胁、上门滋扰、提起诉讼等手段给被害人施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性质为恶势力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袁某、贾某、吕某、苏某、韩某、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 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16 600元,追缴 涉案资金64 100元。

  [释法]

  本案系典型涉恶案件中的“套路贷”案件。刑事案件中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直接后果是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受害人为了偿还所谓的借款,往往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甚至不惜变卖房屋、车辆等财产来偿还债务。其次,套路贷损害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相关行业的正常经营。再次,套路贷容易引发暴力犯罪,为索取非法债务,犯罪分子通常会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或团伙,往往采取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从而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系涉恶案件,在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通过本案对套路贷犯罪的惩治,充分彰显了刑法的惩治功能。其具体意义在于一、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二、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四、通过判处刑罚、追缴违法成本、责令退赔等,有效震慑了相关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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