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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工作刍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5日

  司法技术咨询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重要内容。技术咨询是司法技术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对外委托案件的增多,技术咨询工作越来越重要。

  一、司法技术咨询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创新,法院审理的案件将不断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领域和学科,各类专门性问题必然大量涌现,特别是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的今天,以致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由于当今现实社会存在的社会诚信的缺失、利益的驱动、专业水准的参差不齐,司法鉴定涉及的鉴定标准等诸多方面的缺失、不完善;诉讼中“专门问题”的广泛复杂性,使司法鉴定领域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且有愈演愈烈的可能,错鉴、误鉴等现象也会时有发生。在如此复杂的状态下,没有专业知识的法官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证据,不失为重大举措。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的结果不再对审判起决定性作用,一些鉴定意见又受鉴定材料是否充分、鉴定水平的诸多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只能作为法官审案中的一种特殊的证据,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需要质证,需要法官认真甄别,这就意味法官需要提高自身的水平,提高审核、判断采信证据的能力。以基本法的方式对法官采信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法官也不是神,不可能对涉及任何门类的问题都有相应的水平和知识。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法官审查、审核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二、司法技术咨询的内容

  司法技术咨询是指应法官请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及法院聘请的专家从专业角度解答法官提出的技术性问题,帮助法官了解专业知识,解决疑问的活动。司法技术咨询是以解决专业概念、原理、标准适用等专业性问题为目的。其咨询的对象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咨询的学科门类繁多,涉及科技问题对象复杂。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当事人提出的初次鉴定申请,主审法官需要明确是否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司法鉴定;主审法官需要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意义或司法鉴定文书中所涉及到的专门技术语意义的;对未经司法鉴定的案件或司法鉴定报告未涉及到的问题,主审法官认为存在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相应司法技术问题,需要明确如何查证的;其他需要司法技术咨询的。技术咨询的方式有面谈、电话、网络、信函等,也可由被咨询人查阅资料后或向有关专家咨询后解答。法官要求出具书面咨询意见的,应当出具司法咨询意见书。

  三、司法技术咨询的程序

  司法技术咨询的程序包括:有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司法技术咨询的申请,确定咨询的对象及内容;移送技术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咨询;司法技术人员如有本专业知识和技能,可就咨询内容出具咨询意见;如没有本专业背景,可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咨询或技术会诊;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可从法院建立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库中,挑选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专家进行解答;形成咨询意见后,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由主审法官申请采取书面咨询意见书。

  (马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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