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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上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09日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裁判正当的最好说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仅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更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巨大革命,对强化司法权威、建立职业法官队伍、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体现公平公正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仅为人民对司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供了有效途径,同时还有效制约了暗箱操作导致的司法腐败;将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各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官的认证过程予以公开,让人一目了然,大大提高了案件的透明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这无疑对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是有利的。

  二、有利于宣传法律法规,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所产生的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才能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活动的真实、完整性记录,是国家法律具体实施的重要载体,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才能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的认可,进而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就是司法的公信力,司法要有公信力就必须具备司法权威。

  三、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动法官的职业化进程

  法官自由裁量,不是无限制的,而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裁判文书公开就是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一切判断的理由公之于众,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个有力的监督;司法裁判作为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都有较高要求。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它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职业化是个有力推动。

  四、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实现法律的相对公平

  法律标准的一元性与案件事实的多样性导致裁判的结果必然呈现差异性。前几年关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城乡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就曾引发“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论。事实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当然也不可能存在两个绝对同一的判决。裁判文书公开,可以为不同地域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类型化案件的处理提供相对近似的裁判标准,帮助法官群体形成相对统一的利益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缩小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之间裁判结果的差异,实现法律的相对公平。

  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全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意味着法院工作的神秘面纱将被彻底揭开,它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这项工作,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来说,意味着自己的“产品”要在阳光下“晒一晒”,随时接受公众的查阅和评价,不仅增加了工作内容和流程,更增加了心理压力和被媒体评论的风险,这让许多法官叫苦不迭,加之随着民众对司法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网络、媒体对一些案件的过度炒作,使本已超负荷工作的法官们,害怕被舆论攻击,对裁判文书上网采取谨慎、排斥、拖延的态度。

  法官平时不仅要加强文学知识的修养,更要学习法学理论,多阅读优秀的裁判文书,培养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思维方式,以便准确地适用法律,制作出高水平的裁判文书。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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