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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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 ||
调解,在我国不仅历史悠久,有“东方经验”之美誉,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更是成为我们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诉前调解的含义 诉前调解与诉讼外调解及诉讼调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很容易混淆。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也就是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的调解,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虽然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的调解,但它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是没有法院参与的,它们是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等法院外的组织和人员主持下的调解。诉前调解也不同于诉讼调解,它独立于诉讼程序外。 当前法院受理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就是说你不来法院提起诉讼,咱们法院不管。但由于诉前调解对当事人的影响较小、有的能当场解决,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诉前解决纠纷机制作为对司法解决纠纷的补充,多数法律专家倾向于将它纳入法院调解的范畴中予以规范。 其实我们邹平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处理过一些案件。如前段时间有一个农村妇女,在她丈夫喝酒的时候两个人因小事吵了起来,男的呢借着酒劲打了她两下,一气之下女的就跑到法庭要起诉离婚,我们法庭的工作人员一看这种情况,就先对女方进行安抚,随后到村里,找上男方的父母一起到她家对男方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双方和好了,没有立案就解决了。再如涉及一些上市公司(邹平已有上市企业8家)的案件,大家都知道邹平有些企业规模很大,每年发生纠纷参与诉讼的也很多,但是涉诉多了就有可能影响公司的股价,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因此我们针对这种情况,既要维护诉讼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形象,这时对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就比较合适。2011年,我们诉前调处了220余起案件,社会效果不错,赢得了企业界好评。当然,由于诉前调解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案件类型问题、人员问题、程序问题等,所以现阶段无法广泛开展。 二、庭前调解的含义 诉讼调解细分起来,又可分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庭前调解,是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的调解;庭中调解,是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后、休庭前的调解;庭后调解,是庭审结束以后,送达裁判文书之前的调解。 过去我们法院更多的将调解重点放在了庭中调解和庭后调解,而从法院立案到开庭这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为什么需要一个月才开庭呢?这是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权利。为了充分有效运用好这段时间,在2009年9月我们邹平法院经县编办批准新设了庭前调解中心,主要还是针对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优先进行调解。这就将调解的链条拉长了,从而使调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截至2011年底,庭前调解中心共调处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案件426件,涉案诉讼标的8600余万元,平均审理天数17天,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高达97.8%,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庭前调解的程序 庭前调解的启动。原告立案的同时,庭前调解法官就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核,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确定庭前调解的时间;在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的同时,并送达庭前调解建议书,通知其庭前调解的时间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些工作都可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联系被告,征求意见。 庭前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先由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后进入调解阶段,由双方陈述事实并出示证据,法官对证据及争议焦点记录在案,并征询调解意见;当事人如有分歧,法官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以供当事人参考。 庭前调解的结束。调解成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整个诉讼程序即终结,无需再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立或被告不同意调解,则将案件材料移交到业务庭室,准备下一步的开庭审理。整个调解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25天。 三、庭前调解心得 下面,结合审判实践中的常见案件类型,谈一下调解的一些做法、方法和心得体会,仅供大家参考。 (一)调解要注重平和宽松的氛围。庭前调解是没有经过庭审的调解,形式宽松,程序简洁,环境平和,方法灵活多样,容易缩短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增强亲和力,容易赢得当事人信赖。进行调解时,我们会告知双方,调解的法官不是开庭审判的法官,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他们的调解意见不会受到审判权的干涉,不会出现以判压调的现象,这样就有利于实现调解结果的公正。快速高效调处各类案件,前提是营造宽松平和的调解氛围,让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信任法官、相信调解。 例如:我县齐星集团下属某公司诉山西阳泉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进行庭前调解时,我们通过电话询问得知,阳泉公司对欠款的数额有异议。在我们提出要求对方来人与原告方对帐时,被告以距离较远,原告方人员调整,无法联系为由予以拒绝。为此,我们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传真给被告,被告收到传真后,将其已付款的证明回传给我们。我们再与原告方取得联系,通过与其财务对帐,查到被告确已支付部分欠款。经过多次与原、被告双方电话沟通,决定由被告方先将剩余欠款打至我院过付款帐户,在原告方提交撤诉申请的同时再将此款项过付给原告。最终被告如约履行了义务,原告也及时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案被告因系外地,起初对法院并不信任,但通过我们的努力,协调双方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并逐步达成共识,促使案件调解成功,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给双方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二)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努力把握双方争议焦点。作为被告一方的当事人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有的会感到受到了极大的委屈,满腹的苦水无处倾诉,来到法院后,需要向调解法官讲明一些原由。如果法官只是简单以案件处理结果无关为由打断其辩解,会让被告方对调解法官的立场产生怀疑,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解决。通过耐心倾听当事人诉说,可以充分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又能让当事人的情绪得以宣泄,也能了解当事人的心理,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这样一来,既消除了被告的抵触情绪,也在无形中促进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 在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了解其心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的思路。针对纠纷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或直接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处纠纷的目的。 比如离婚纠纷案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维观念的变化,在婚姻观念上也有了改变。从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却正趋于年轻化。 例如: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均为80后,在进行庭前调解时,当事人双方均带有十几个亲戚朋友到庭助阵,对立情绪极浓。面对如此场面,经询问双方父母,得知虽对原、被告二人互有怨言,但均不希望两人离婚。得此答复后,我们果断地让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离开了调解现场。之后,充分让原、被告双方发泄对对方的不满,在此期间发现,两人在处理家庭关系上存在一些错误的做法。经调解法官点出错误之处、并加以引导,最终双方均同意再相处两周试一试,如果还不行再离婚。半个月后,原告石某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诉讼,没想到经过这个事,他们的感情更好了。 这种因外界因素影响夫妻感情的案件,原告的离婚请求并非出自内心,夫妻和好可能性很大。诉讼中,对这类案件,最好采取一种“冷却”法,不急于进行调解,而是倾听双方当事人倾诉,了解其想法,继而为双方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并加以引导、指导,逐步采取相应解决方案。 (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时给予必要的指导意见。庭前调解过程中,不强制地去追求严密的法律适用,而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充分尊重双方根据一些惯例、习惯等对各自权利所作出的让步。经过两年来的不懈努力,庭前调解已渐渐为一些法律从业人员所认可,他们会主动要求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也能积极主动参与,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成功。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有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这时需要及时提醒补充相关证据,防范诉讼风险;对于约定有给付期限的调解,告知被告要按时履行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我国,由于道路设置不合理、驾乘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驾校培训体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此类案件原告方身体受到伤害,想要被告及时予以赔偿;被告认为自己投了保险,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自身赔偿的积极性不高;而保险公司则多以理赔手续不完备为由,不同意理赔,三方形成僵局。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此类案件一经受理,我们即要求原告方提供相应的证据原件,并尽快与相关保险公司联系,就相应的证据进行拍照上传上级公司审查,将审查的结果及当事人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及时与原、被告方沟通,并明确告知其哪些款项是保险公司不理赔,需要自行负担的费用。最后将三方聚到一起,明确划分各方的责任、应赔偿的数额,用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说服各方。现在我们已经和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能够在立案的第一时间就与各方进行协商,所以通过我们调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自起诉至支付赔款,仅需一个多月的时间。与正常的庭审结案相比,时间上能提前两至三个月,有的甚至还长。这样一来,在节省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的同时,更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各方诉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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