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法苑】邹平法院举办第五期“读书15”系列调研读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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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3日 | ||
5月12日,邹平法院召开第五期“读书15”系列调研读书会。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学勤 李学勤针对调研骨干的交流发言,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分享了自己在工作中的所思所想,希望调研骨干们要以四项创建工作为契机,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助推邹平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法官助理:王小荟 《破译司法裁判的备用密码:后果主义审判的实践困境及纾解》读后感 这篇论文跳出法条主义与后果主义争论的明希豪森困境,通过大量列举案例,分析后果主义论证现状,并尝试构建内部证成-后果衡量-外部证成-结论回归的闭环型论证范式,以期达到司法刚性与司法温度的有机融合。该文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司法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也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在日常工作中勤于思考、善于发现,积累素材,解决实际困惑。 法官助理:景延风 四月份学习了一些写作能手的经验分享,和大家分享交流一下确定选题后,拟题的注意事项。 确定选题之后,拟定题目 1.题目中不要出现“试论”“简论”“浅看”等自谦性表达。2.题目中关键词要与时俱进,不能现行立法已经变了,题目却沿用旧的用法;3.题目不宜过大,过于宏观,把一本书的题目写成论文题目;4,题目不宜过小,写成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评述;5.题目不宜有情感色彩的词汇表达,写成新闻稿题目6.要使用法言法语;7.要以小见大8.要能展现问题意识9.要有一定的新颖性10.字数不宜太多,原则上控制在20字以内,不超过25个字11.副标题的范围要小于正标题,两者之间要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法官助理:马慧敏 《自主、限制与平衡:诉前鉴定中审判权介入的谦抑性规则构建》读后感 论文摘要部分,作者从实践中存在的审判权对诉前鉴定的介入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制度供给失衡、程序启动失范等问题出发,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在肯定诉前鉴定在实践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认为诉前鉴定应具有“三个限度”,进而提出以要素式条件约束程序启动、以预立案管理约束鉴定“冲动”、以诉前结果衔接诉中应用,从而构建一个谦抑、 统一、高效的诉前司法鉴定机制。作者在摘要部分就向我们清晰的列明了论文的行文逻辑。 本篇论文作者分为审判权介入诉前鉴定之问题检视、诉前鉴定必要性与审判权适度限缩的理论证成、诉前鉴定中审判权介入的谦抑性规则构建三大框架,每个框架下又分为若干小项,并辅以多种图表进行说明,全文多处引用国内外相关学说加以论证,更为充分、直观。 法官助理:杨柳 《“补”不如“堵”:裁判文书质量校验与提升的路径探究》读后感 本文以957份补正裁定及关联文书为参考对象,聚焦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裁判文书质量问题,详细分析样本瑕疵裁判文书的特征,深入探寻裁判文书瑕疵产生的原因与逻辑,并从价值重构、责任分担、规则设计、技术推进等方面为推动文书质量提升提供解决路径,具有很强的学习价值。 从标题方面来讲,该标题形象生动,既能表达文章主要内容,又能体现作者主要观点。从内容结构来讲,整篇文章分为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分析样本瑕疵的主要特征,主要通过整体、局部两个角度分析,直观的向读者展示了样本瑕疵出现的位置,在分析具体特征时更是详细地总结了从标题到落款、附带法条等各个文书部分容易出现的瑕疵;第二部分针对产生裁判文书瑕疵的原因进行论述,从观念、制度、人员配置、技术、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其中作者在文中提到了智能文书识别系统识别的瑕疵种类有限,这与我们日常工作用到的文书纠错功能相呼应,启示这一功能可能因技术更新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不能全面纠错,因此在文书校验时不能过分依赖,该功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分析的原因提出相应指引措施,指出要明确质量为先的价值导向、优化职责相称的监督管理机制、增强空白救济程序的规则供给、推动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实现从事后“有过改之”到事前“未雨绸缪”的转变。从行文方式来看,分析大量数据、同时结合很多的图表,形象生动且直观,方便读者阅读理解。 法官助理:蔡小娜 《附备位债权调解书的执行正当性之制度落实 ——以审查与救济模式选择为视角》读后感 本篇论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调解书中的“主位债权备位债权”,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类问题。 调解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重较大,虽然民事调解书多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之下相互让步以求纠纷化解的产物。但双方让步并不能保证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近年来调解后居高不下的执行数量就是最好的证明。为更好督促被告履行调解书,就加入了备位债权,即承诺违约则将承担高额违约金。但这样的备位债权是否能够在执行案件中得以实现,本文作者提出以下问题:第一,民事调解书中备位债权实现条件成就与否应如何审查,才能保障强制执行的正当性?第二,当事人对此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寻求救济? 作者认为,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立案登记制,在备位债权强制执行是否满足条件存在争议情况下,就进入了执行程序,客观上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升。 面对这样的问题,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执行正当性之理论基础;2.制度落实之考量因素。并对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应对措施,检视了我国执行立案审查现状呈现的特点,并展开研,征询多位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的意见,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完善执行立案审查+新增债务人异议之诉”这一平衡装置。首先经过审查准予立案后,应认为“调解书中备位债权实现条件已成就”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得出强制执行之启动具有正当性的结论。其次赋予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的资格,并注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提起,并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 最后,作者强调,强制执行正当性之制度落实,应以立案审查为前提,以执行救济为后盾,两者不可偏废;同时,还应立足本土司法实践,回应现实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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