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婚内签订可循环借款合同,离婚后是否对男方借款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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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5日 | ||
【小案不小办】专栏 “一枝一叶总关情”,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邹平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用心用情审理好每一起“小纠纷”,执行好每一起“小案件”,办理好每一件“小事项”,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六个一’”专项活动走深走实。 邹法说法 案例【2023】04 夫妻双方与银行约定男方可在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循环贷款,离婚后男方又向银行贷款,女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邹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 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借款人可在借款金额及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被告李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捺印,合同约定共同债务人对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21年10月偿还借款本息。2021年10月20日,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协议离婚,2021年11月,被告张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仅偿还借款本息2000元,原告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李某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某早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对本案借款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婚内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在借款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李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确认,理应承担相关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某应承担的共同还款义务与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并无直接关系,虽然案涉借款发生在张某某、李某某离婚后,但夫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合同义务的承担,且二人离婚后也未到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故被告李某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一般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会要求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配偶一方在签订类似借款合同、承诺书、保证书时,一定要审慎阅读文本条款,理解把握文字含义,必要时可要求贷款机构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与说明,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不合理影响。在特定关系发生变化后,如本案中的被告在授信期内协议离婚,女方应及时将此情况告知贷款机构,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那么,之后男方产生的借贷女方就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从而避免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刘娜 邹平市人民法院金融法庭负责人 一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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