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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交易习惯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俎某与被告李某多次发生买卖灯管业务关系,被告李某在2013年5月29日购买原告价值3 100元灯管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 100元。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五份银行转账凭证,辩称,被告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自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12月12日分五次转给原告货款2 845元,认可尚欠原告255元,不同意支付原告所诉的3100元。原告陈述被告提供的五份交易凭证系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原被告另行发生买卖灯管业务被告交付的货款,与原告主张的债权并非同一笔业务。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庭审前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双方本着诚信友善的原则,维持双方合作关系。本案虽诉讼标的较小,但被告庭审中主张已通过其妻子的银行账户偿还了原告大部分货款,并提供了五笔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而原告却仅持有被告所提供的五笔交易明细前书写的欠条一份。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依法自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调取了被告妻子与原告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明被告妻子自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共13次转款给原告,合计金额7 442元。被告辩称的分五次还款2 845元只是被告选取其中的五笔,且还款金额、还款次数均不符合交易习惯。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 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向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时,承办法官对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判决意见的法律依据详细向被告予以释明,并告知被告,虽然案件已作出判决,但法院仍可以组织双方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看完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之后,同意办案法官继续调解本案。最终原被告达成合意,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

  【法官说法】

  商业实践中,买卖双方在长期的业务合作中,经常多次发生买卖交易关系,双方的银行账户也会频繁发生收入支出的交易记录,这本是互利共赢之举,但随着交易次数的增加、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买卖双方有时会产生各种类型的纠纷。本案的原被告是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在彼此之间的业务来往中,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交往原则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被告支付原告的13笔货款,每次交易之后,被告之妻的账户均有余额,其支付货款数额、次数与被告陈述的五笔转账均为偿还原告所诉欠款的主张明显不符合行业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多次交易的混同给债权人维权带来了诸多障碍。本案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综合运用交易习惯,巧辩是非,断案析法,既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王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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