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谨慎 调处应当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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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5日 | ||
【基本案情】 原告盛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7月13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7月16日,原告盛某以原被告生活习惯差异导致双方生活分歧较大,难以沟通,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调解过程】 经调查了解,原被告虽系再婚,结婚时间相对较短,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于,双方系再婚家庭,各自都要抽出时间来照看自己的孙子孙女,由于原被告的子女的居住地分别在魏桥镇和邹平县城,致使原被告在一起进行感情沟通的机会较少,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的关心也较少,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了解双方的婚姻状况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多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虽对被告多有埋怨之词,但双方能够坦诚交流、真诚沟通,表明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是慎重的,也确实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有和好的可能。抓住了原被告婚姻的主要问题,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因势利导,通过分析矛盾、陈述利弊,化解了原告心中的不满、取得了对被告的谅解,消除了原告的心结,双方重归于好。 【法官说法】 首先,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处理离婚案件,要想达到让双方化解矛盾,言归于好,就必须对双方的婚姻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只有找准了婚姻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有的放矢开展工作,否则很难达到理想的处理结果。其次,始终坚持将调解放在第一位。对待离婚案件,应始终将调解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首选方法,将调解摆在第一位。实践证明,婚姻案件包括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处的位置、扮演的角色、对待婚姻的态度等诸多因素,必须审慎对待,如果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能够耐心细致地坚持调解,则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坚持依法调解。每一起离婚诉讼案件都会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问题。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婚姻法规定了几种具体情形,为离婚诉讼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调处离婚案件时,应当适时对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规定,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确保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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