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 协商赔偿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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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5日 | ||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6日,被告钟某驾驶无牌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骑电动三轮车过公路的劳某发生交通事故,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劳某的妻子、儿子及女儿将钟某诉至我院,要求钟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卷宗,了解到受害人劳某系农村户口,但常年随其子在县城生活,被告钟某驾驶的无牌货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一直羁押在看守所。为了给原被告争取最大利益,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钟某一次性赔偿原告20余万元,取得原告谅解,现已取保候审,案件到此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尚未建立,受害人无法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同时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肇事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无过错赔偿,不足部分才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这也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周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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