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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权利如何行使?可申请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19日

  【案情】--职工突发脑溢血成“植物人”,权利如何行使 ?

  2012年5月10日,邹平某公司职工孙某外出吃饭时,突发脑溢血,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后转入北京某医院继续治疗,但孙某一直无自主意识,生活无法自理。为保障其权利正确行使,孙某之妻李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孙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出具了鉴定意见为:孙某系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因脑出血致精神障碍,神志不清,无自主意识,生活无法自理,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妻李某申请宣告孙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李某要求担任孙某的监护人,孙某父母亦表示同意,可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为孙某的监护人。

  【法官支招】—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俗称的“植物人”是指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可以说,由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和行为能力,他们在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权利保护方面可能会陷入法律困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解决了这一难题。“植物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为该公民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可提供相关病历、鉴定结论等)。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人员担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公民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由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作者:王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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