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从业者注意啦!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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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3日 | ||
2009年,被告人曲某在邹平县某镇经营美食城,为使煮制的羊肉色泽好看、增加销售量,被告人曲某在煮制羊肉过程中放入亚硝酸钠。2013年5月31日,某集团职工石某从曲某处购买了三碗羊汤,与同事王某和房某食用。当晚22时许,石某、王某、房某出现中毒症状,遂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三人均系急性亚硝酸盐类中毒。从涉案美食城扣押的熟羊肉、羊汤及羊汤老汤,经送检测公司检验,熟羊肉中检出亚硝酸盐的结果为1.87×102mg/kg(标准限值为≤30),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判定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曲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害人王某、石某对被告人曲某表示谅解,同意从轻处罚。2013年10月,被告人曲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曲某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安全,本罪名的设立目的就是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曲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亮明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线。该案判处后,在邹平县辖区内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意义,引导广大食品行业从业者重视食品卫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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