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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3日

  【案情】

  2015年3月8日,熊某进入个体工商户吕某开办的玻璃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3月10日,熊某在工作中左手被机器轧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小指指尖离断。被告住院期间,吕某之女代替吕某预交医疗费1000元。双方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熊某要求确认其与玻璃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仲裁。邹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邹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号裁决书,确认熊某与玻璃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吕某对该裁决不服,于2015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吕某与被告熊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7月2日,玻璃加工厂被注销。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熊某与原告吕某开办的玻璃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熊某与玻璃厂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进入玻璃厂工作仅两天即发生伤害,未能提供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诸如工作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相关凭证,但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实其确是在玻璃加工厂工作时受伤,且被告受伤住院,原告吕某之女为其垫付医药费,此后双方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根据这些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被告熊某与原告吕某开办的玻璃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释法】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开办的玻璃加工厂被注销,玻璃加工厂的主体资格灭失,这也就牵涉到一个问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后,谁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来参加诉讼,法律责任谁担来承担?法官作为如下解释: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后,谁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来参加诉讼?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之规定,将原告吕某作为适格当事人,这既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后,法律责任谁担来承担?个体工商户虽有用工资格,但就其本质而言,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即其经营范围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本案中,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及赔偿金,也是债务的一种,这种债务在玻璃加工厂注销后,应由其经营者即原告吕某负担。

  编写人:王晓辉 王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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