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闹事袭警太任性 妨害公务被判刑没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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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3日 | ||
【案情】 被告人董某之子董某某酒后将男子甘某头部打破,双方发生争执,邹平县公安局长山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杜某带领助警朱某等人出警,在长山镇某小区门口附近发现董某某。民警下车依法口头传唤董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董某某不予配合,准备逃走,被出警人员拉住,在出警人员设法控制董某某过程中,被告人董某上前对出警的民警、助警辱骂、威胁,并在看见董某某被出警人员控制后,用拳头打击助警朱某左耳后部一拳。当晚,出警人员将被告人董某及其子带至邹平县公安局长山派出所。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董某被邹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邹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董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辱骂暴力威胁民警杜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助警朱某不属于妨害公务罪侵害的特定主体,助警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给本案的认定制造了一些迷惑。显然,如果侵害的对象是民警,则无疑构成妨害公务罪。反之,如果并无民警参与执法,仅仅只是致伤助警,则确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么,侵害配合民警执法的助警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呢?对此,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法官作出如下解释:从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因助警系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故实施侵害的人应认识到其对主观方面的侵害行为会阻碍到正在执行的公务;从客观方面来说,在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时,助警的行为附属于民警的行为,故其行为与民警的行为共同构成所执行的公务的内容,对助警的侵害行为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对整体的公务的妨害;在犯罪侵害的对象上来说,助警属于被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故助警属于刑法上经扩大解释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助警在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编写人:王晓辉范立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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