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作证据 口头约定也有效 9被告免除大联保体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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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3日 | ||
【案情】 被告王某等12人与原告邹平某银行签订《大联保体贷款协议书》和《大联保体成员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12被告自愿组成大联保体,约定各小组成员对原告向大联保体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165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每笔借款的金额、利率、逾期利息、保证期间等,且大联保体全体成员未全部清偿的,某成员还清本人借款本息后,经大联保体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大联保体。其中王某向原告借款金额20万元,被告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王某未偿还借款,原告于多次向各被告催收涉案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王某、赵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大联保体其余11名成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某支行业务经理曾与大联保体各成员口头约定,如果个人履行完各自向原告借款的偿还义务或者与原告另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视为从大联保体中拆分出来,对大联保体其他成员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高某等9人就各自的借款分别与原告另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王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息2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大联保体成员王某某、焦某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王某、赵某追偿;三、驳回原告对大联保体成员高某等9人的诉讼请求。 【释法】 本案涉及到口头约定效力及合同内容变更问题。原合同《大联保体成员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大联保体全体成员未全部清偿的,某成员还清本人借款本息后,经大联保体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大联保体。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为减少借贷资金损失,主动与大联保体成员协商,承诺如果借款人履行完自己向原告借款的偿还义务或者另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另行找担保人的,视为从大联保体中拆分出来,对大联保体其他成员的借款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双方已变更《大联保体成员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部分内容,变更合同效力的承诺虽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约定,但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原告的工作人员对此予以确认,变更合同内容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口头约定有效,调查笔录查有实据。后原告与9被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对口头约定有效、变更合同内容的有力印证,故9被告可免除大联保体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 大联保体贷款的推广应用有效解决了农户贷款、担保两难问题,但也存在风险。在此,法官提醒联保成员应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否则不仅会造成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承担违约违法责任,其他联保成员也要因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建议银行应规范联保贷款流程,严格贷款发放标准,对联保户进行风险评估,避免借贷资金损失。 编写人:李学勤王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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