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中遇案外人异议 被查封财产有抵押怎么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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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8日 | ||
申请执行中遇案外人异议 被查封财产有抵押怎么破 【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油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了(2013)邹民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某油脂公司精炼设备一套,被告某油脂公司法人代表于2013年5月13日签收该裁定书。2014年3月6日,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某油棉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查封的被告某油脂公司涉案精炼设备一套已于2013年5月13日在邹平县工商局作了财产抵押登记,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邹执异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财产的执行。原告特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对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财产准予执行。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对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财产的执行。 【释法】 涉案设备抵押登记和被查封的时间重合,均为2013年5月13日,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设备抵押登记和被查封的时间谁先谁后的问题,时间先后的顺序决定了谁应该享有争议资产的权益。本案中被告某油脂公司法人代表是亲自收到本院(2013)邹民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和签收查封财产清单并亲自将查封财产贴封条拍照,在此以前并未收到邹平县工商局抵押登记材料。故此,法院认定(2013)邹民初字第10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先于邹平县工商局财产抵押登记,法院对原告之诉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写人:王晓辉 高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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