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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误碰高压线触电重伤 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8日

  男童误碰高压线触电重伤

  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

  原告周某在被告徐某所建工厂内的院墙边玩耍,该院墙连接着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配电室,院墙上面是10kv高压线连接配电室的入口。原告周某爬到院墙上,顺着院墙接近配电室时,接触到了高压线,导致触电受伤。原告周某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3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特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某供电公司、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被告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4万余元。另查明,涉案配电室产权属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20%的责任、被告徐某承担20%的责任。

  【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被告某供电公司、某村民委员会、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原告本人有无责任?;三是责任如何划分。对这三个问题,法官作出如下解释:

  一、被告某供电公司、某村民委员会、徐某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是10kv高压电触电致人受伤案件,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案件。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告某供电公司作为高压输电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原告触电受伤是因原告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某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作为配电室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被告徐某在高压线下紧接配电室盖院墙的行为,不予制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处理,由于某村民委员会的过错导致原告触电受伤,故某村民委员会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高压线下紧接着配电室盖院墙,并且对工厂疏于管理,致使原告进入厂内,爬上院墙触电受伤,故对原告触电受伤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二、原告本人有责任。原告周某触电受伤时刚满十周岁,系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原告对此事故本身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三被告的赔偿责任。

  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以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40%的责任、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20%的责任、被告徐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写人:王晓辉  高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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