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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10日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鲁MHM736号二轮摩托车,沿邹平市月河五路东侧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会仙一路路口北150米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严重颅脑损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推着肇事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依法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24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投案。

  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7万元,被害人马照江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要点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法理解析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是对规则的漠视还是自身安全意识的薄弱,引发大众的思考,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对犯罪构成、量刑标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不仅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引,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大众起到威慑作用,警示教育大家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共同营造一个道路畅通、交通和谐、出行文明的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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