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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损害财物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5日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邹平市某烧烤店吃饭,看到女朋友王某某与张某、被害人吴某在该烧烤店吃饭,心生愤怒。王某趁王某某、张某离开去厕所之机,用马扎将吴某头部砸伤,吴某在王某某、张某陪同下去邹平市人民医院就诊。吴某离开后,王某将吴某停放于烧烤店南侧停车位的轿车轮胎放气,又用剪刀将轮胎划破,后从路边捡取石块,将发动机盖、车身、车尾划伤,将前挡风玻璃砸坏,将后视镜踹坏。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邹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轿车的损失价格为21 680元。

  裁判要点

  被告人王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交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理解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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