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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08日

  为深入推进本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执行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法院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布以下执行信息:

  (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二)执行风险提示;

  (三)悬赏公告、拍卖公告;

  (四)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及选定后的名单;

  (五)其他应当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执行实施案件及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受理后,各法院应当自执行信息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由当事人凭密码获取。

  第五条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行立案信息;

  (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信息;

  (三)执行程序变更信息;

  (四)执行期限信息;

  (五)执行措施信息;

  (六)司法制裁措施信息;

  (七)执行财产处置信息;

  (八)执行款项分配信息;

  (九)执行文书送达信息;

  (十)执行和解信息;

  (十一)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

  (十二)执行裁决信息;

  (十三)结案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下列信息:(一)立案信息;

  (二)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信息;

  (三)调查、听证信息;

  (四)执行文书送达信息;

  (五)结案信息;

  (六)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日志,详细记录执行立案时间、案件当事人及执行人员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并向当事人公开。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以下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入卷归档,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

  (一)对案外人的异议;

  (二)申请不予执行;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五)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六)其他确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逐步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执行外网、官方网站、闹市区电子屏幕、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等信息技术平台,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执行标的、拒不履行义务情况等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同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一)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三)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四)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五)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六)其他应当向公众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

  第十一条 已经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并报请审批,不得修改、撤换、屏蔽。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网上系统录入应当完整、准确、及时,执行案件的立案信息由案件受理审查部门负责录入,其他信息由执行部门负责录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进执行信息短信告知平台建设,除执行请示、执行协调案件外,各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应当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自动推送短信,提示案件流程进展情况,将执行进度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随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执行工作民意沟通机制,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执行工作,定期开展“见证执行”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法院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为执行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网上办案系统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应具备双向互动功能。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登陆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后,可向案件承办人留言。留言内容应于次日自动导入网上办案平台,案件承办人可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对留言进行回复。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执行信息公开的评论、意见、建议,与信息公开承办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提请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为相关征信系统提供准确的执行案件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相关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第二十条 因过失导致公开的执行信息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邹平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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