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无止境 廉政建设在路上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22日 | ||
2015年11月30日,刚刚毕业的我怀揣着梦想,憧憬着未来来到了邹平市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的这几年里,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忙碌与辛苦,白天需要开庭调解案件,晚上需要审查证据书写判决,有时候还需要为了大大小小的会议、统计报表跑前跑后、任劳任怨;同时也深深感受到了法院人的职责担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快速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我们起早贪黑,奔波在城里乡间的抓“老赖”旅途中;另外更深深感受到了法院人的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奉公执法。记忆最深刻的一件事情是刚来法院时,陪同一位领导外出办公,回来路上他说,今天他家有事没人接孩子放学了,一会他需要请假接孩子回家。在得知他孩子学校就在我们回去的路上时,我说要不你顺便捎着他吧,省的你再跑一趟。他说,这是绝对不可以的,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是啊,作为司法机关,不管是谁,不管在法院担任什么职务,就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清正廉洁、奉公执法。正所谓“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 鱼见饵而不见钩必亡,人见利而不见其害必贪。2009年至2019年间,时任博兴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正科级审判员的卞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滥用职权,泄露审判秘密,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卞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犯虚假诉讼罪。又如,惠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大队长、正科级侦察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单位争取资金为名,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我院审理后依法以贪污罪对其定罪量刑。再如邹平市工商业联合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马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等等。 一件件真实的案件触目惊心!一个个贪官的落网发人深省!由高高在上的法官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什么原因?是欲壑难填!是贪得无厌!正所谓“毛毛细雨湿衣裳,点点贪念毁名节”“今日贪得无厌,明日牢里相见”。在这物欲横流的时代里,他们任由私欲膨胀,最终滑向罪恶的深渊,踏上了一条远离幸福的不归路!翻阅历史长卷,剖析纷繁人生。回眸一个个落网腐败者的阴暗历程,他们不缺钱花销,也不缺人陪伴,他们唯一缺少的就是对欲望的控制,对品德的修炼和对廉洁自律的追求!当权力成为生财之道的万能钥匙,当不费吹灰之力就可让金钱滚滚而来时,他们的党性、宗旨、廉洁自律的操守,统统可以被抛在脑后,他们仅剩的理智也已被“贪婪”二字侵蚀殆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催人奋进。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做到真学真懂真信,深刻反省和认识自己。反省自己是否曾经因为工作任务重、办案压力大,降低了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是否存在下班时间放松要求、交友不慎等情况;是否存在干扰审判、泄露审判秘密等情况……所有这些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深究其根源是在于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防线失守、主体责任不落实、从严要求虚化、执行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缺失等。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面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和腐败现象,只有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做到清正、清廉、清明,杜绝违纪违法情况的发生,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必须坚定理想信念,筑牢道德底线。“清其流者必洁其源,正其末者必端其本。”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头顶神圣和荣耀,如果法官丧失了职业道德,泯灭了良知,法律的公信力将不复存在,社会公正的基石也将随之崩塌。所以,我们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升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醒能力,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坚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 其次,必须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常怀自律之心。“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们手中的权利不可谓不大。为此,必须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一些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坚决做到自重、自警、自律。自觉抵制庸政、懒政、怠政廉政风险和腐败现象,克制住贪欲,有所为、有所戒,永葆法院人清正廉洁的本色。 最后,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办案。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作为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要时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在审判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原则;在执行中始终坚持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努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人民、法律检验的铁案。 (马荣星) |
||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鹤伴一路838号 电话0543-4262626 邮编:256200